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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 782378445/2017-150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
发布单位 综合科 公开日期 2017-05-22
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若干政策的通知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建公积金[2017]8

为促进建德市(以下简称我市)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根据杭州最新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,结合我市房地产形势,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以下调整:

一 政策调整的实施区域范围和实施时间

本次调整实施的范围是指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;实施时间从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,以房屋网签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。

二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

职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根据家庭房产查档和住房贷款记录确定。家庭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记录和商业住房贷款记录,以公积金中心审核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记录为准。

三 首套房政策

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住房贷款的,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政策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%(购买二手房,房龄为5年(含)以内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%;房龄为5年以上20年(含)以内的,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%;房龄为20年以上的,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%),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。

四  二套房政策

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,且有一条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,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%(购买二手房,房龄为20年(含)以内的,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%;房龄为20年以上的,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%),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.1倍执行。

五 不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形

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:

1、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;

2、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;

3、职工家庭曾有两条公积金贷款记录。

本次政策调整未涉及的内容,仍按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德分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5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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